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学校对原《浙江理工大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浙理工科〔2008〕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理工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理工大学
2013年3月19日
浙江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印发
附件
浙江理工大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加强学校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的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的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读学生、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包括:理论研究成果、技术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获奖成果、著作、专利、商标、商号、技术秘密、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产权由学校享有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简称发明创造,下同),属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简称职务发明创造,下同),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物质技术条件。
第五条 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及时申请专利;有必要申请品种权的,应及时申请品种权;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必要申请商标权的,应及时申请商标;保密技术若符合专利申请规定的应申请保密专利;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价值的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第六条 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资料、程序、文档等技术秘密和相关的商业信息,属于学校。有关人员对其均负有保密义务,应按国家、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是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学校要保证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学校有权处理所持有的职务发明创造,但是在处理职务发明创造时发明人有知情权。
第八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知识产权的内容,相关人员应及时申请;除法律规定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形外,在申请知识产权前不得实施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交流等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并永久丧失发明创造新颖性的活动。
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包括: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申请人于发明创造被泄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
第九条 职务发明创造者申请发明专利时,发明人需填写《浙江理工大学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时,发明人需填写《浙江理工大学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表》;登记软件著作权时,发明人需填写《浙江理工大学软件著作权申请表》;申请表经发明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发明人携带专利、著作权申请的材料,交科技处审核批准,符合条件者委托知识产权事务所办理各项业务。
第十条 我校教职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著作权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经科技处审核后,可以由个人自行申请。
第十一条 有关校内的职务发明纠纷,由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科技处处理。科技处会同所在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后裁定。与校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发明人需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由科技处进行对外交涉处理。
第十二条 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和授权后前三年维持费,学校给予资助。申请申请费用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代理费、由非职务发明转为职务发明专利的变更费等。各类代理费的资助额度以当地最低市场价为准,不足部分由发明人自行解决。
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的国外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学校予以资助,每项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同一项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
第十三条 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方可提出申请。在申请资助时,发明人须向科技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理工大学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发明专利请求书的首页;
(四)学校要求的其它材料。
国外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应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后方可提出申请。在申请资助时,发明人须向科技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理工大学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等;
(三)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
(四)学校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培训,专利申请、审查、维持等项目开支。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来源:
1.学校给予专项资助;
2.专利项目许可实施、转让收益的提成;
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浙江理工大学为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的资助。
凡已享受过学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或学校知识产权奖励的,政府给予的资助则转入知识产权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各学院(部)应对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知识产权的转化按《浙江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论文、著作、专利及获奖成果等应及时到所在单位登记,并将论著的原件或复印件、证书的原件送交科技处审核、归档。艺术作品、体育比赛,可提交照片或参展、参赛通知及获奖励证书。
第十八条 与外单位合作申报获奖的成果,以及获得各级学术团体奖励的成果,其主要研究人员应及时将奖状原件交科技处审核、存档。
第十九条 发明人及有关人员对研究的技术关键负有保密的责任,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处理的,发明人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报学校保密办审批。如有泄密行为者,按国家、省、市有关保密条例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办理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手续前,必须将其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等交回原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教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形成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发明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对其的有关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3月27日颁布的《浙江理工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浙理工科〔200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浙江理工大学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专利名称 | |
申请资助 | 是 □ 否 □ | 资助类型 | 申请费□ 维持费□ |
专利权人 | |
发 明 人 | |
申 请 号 | | 第一发明人类型 | 教师□ 学生□ |
所在学院 | | 联系电话 | |
说明书摘要 |
代理机构 | |
资助金额 | |
填写日期 | |
所在学院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学院(盖章) 日期: |
科技处意见 | 领导签字: 科技处(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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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理工大学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表
专利名称 | |
专利类别 |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
专利权人 | |
发 明 人 | |
申 请 号 | | 第一发明人类型 | 教师□ 学生□ |
所在学院 | | 联系电话 | |
说明书摘要 |
代理机构 | |
填写日期 | |
所在学院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学院(盖章) 日期: |
科技处意见 | 领导签字: 科技处(盖章) 日期: |
附件3
浙江理工大学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软件著作权 名 称 | |
著作权人 | |
发 明 人 | | 第一发明人类型 | 教师□ 学生□ |
所在学院 | | 联系电话 | |
说明书摘要 |
代理机构 | |
填写日期 | |
所在学院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学院(盖章) 日期: |
科技处意见 | 签字: 科技处(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