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评定相关工作,切实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要求参考标准(试行)》(浙理工研〔2025〕33号,以下简称《创新性成果要求参考标准》),结合学院实际,分不同学科专业制定本要求及办法。
一、法学(0301)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要求及审核认定办法
(一)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若首次评阅由研究生院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送盲审,且每份盲审成绩(不计复审)均为90分以上,无需其他形式的创新性成果即可申请学位。
(二)除完成学位论文外,取得以下重大标志性创新性成果之一的,提交相关说明后可申请学位:
1.发表CELL、NATURE、SCIENCE正刊研究性论文1篇(排名不限),或CELL、NATURE、SCIENCE子刊研究性论文1篇(硕士排名前五),或其他SCI TOP、SSCI TOP、A&HCI、顶级或特级期刊等研究性论文1篇(硕士排名前三)。论文中须有本人独立工作的部分,且体现在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果中,非本人第一或非导师第一本人第二的论文,须提供经导师审核的研究生所作贡献说明。
2.承担单项到校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实践)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或单项到校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并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通过。工程(实践)项目包含横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等,不包含基金类基础研究项目,其中项目完成人排名以立项时为准。
(三)本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除完成学位论文外,取得创新性成果须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可申请学位:
1.发表或录用SCI、SSCI、A&HCI、CSSCI、EI、二级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2.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揭榜挂帅”专项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省级二等奖(银奖)及以上1项,或“挑战杯”其他专项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专项赛、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学科竞赛国家级三等奖(铜奖)或省级一等奖(金奖)及以上1项。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应排名前三。
3.获厅局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厅局级不包含校级)。各级科研成果奖排名要求如下: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为所有完成人员,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具有国家奖提名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力量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厅局级科研成果奖排名第一。
4.获厅局级及以上批示(采纳)1项或发表D类及以上成果要报内参1篇。
批示(采纳)分三类,依次为(1)国家级批示(采纳)是指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现任副国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2)省部级批示(采纳)是指被国务院各部委、浙江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现任省部级副职及以上领导、省委常委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或被杭州、宁波市委、市政府现任党政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3)厅局级批示(采纳)是指被国家部委司局、浙江省地级市(杭州、宁波除外)、浙江省厅局现任正职领导(含杭州、宁波市委、市政府现任党政副职)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
成果要报内参分四类,依次为(1)A类是指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成果要报》刊发;(2)B类是指被《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成果要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成果要报》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艺术成果要报》刊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鉴定为“优秀”等级;(3)C类是指被浙江省社科联《社科成果要报》、新华社内参刊发;(4)D类是指被省委办《浙江信息》、省政府研究室《调查与思考》、省科技厅《科技创新专报》、省委宣传部《浙江宣传信息》刊发的研究成果以及厅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
5.署名出版专著(非编著,非教材)1部,专著中须有明确标识本人撰写的部分,且累计字数不低于5万字。
6.发表EI收录会议论文1篇并在境外国际学术会议上口头报告该论文。
(四)除特别说明外,本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性成果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或者标准:
1.创新性成果应为研究生入学以后取得并体现在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主体研究内容中,署名须使用真实姓名。
2.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或助理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若创新性成果出现共同第一作者情况,仅供共同第一作者中排名第一的作者使用。
3.学生的第一单位应为浙江理工大学,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浙江理工大学。
4.录用或发表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的学术成果不得用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以学术成果投稿日期之前发布的近三期为准。
5.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时,若导师未署名,须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资料提交导师留存备查,原始稿件经导师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投稿或申请。未经审核的学术成果不得用于研究生申请学位。
6.期刊级别以论文(作品)投稿或发表之日有效(不包含各数据库因有效期延长算作来源刊的情况)的《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为准。SCI 和SSCI 期刊分区以论文投稿日期之前最新或论文发表当年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为准。
7.除本办法第(二)条中列明的标志性成果、署名出版的专著外,每1项成果均限1名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
(五)审核认定办法
1.符合要求的创新性成果由导师、学院工作人员审核后生效。
2.条件中包含专家鉴定、评审等条件的,须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评审通过(专家组构成应该经学院同意;其中三分之一及以上成员来自校外,且不得包含本人导师、助理导师),鉴定与评审等结论需明确是否与学位论文相关、是否达到学科专业要求等内容。相关结果由法学与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生效。
二、法律(035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要求及审核认定办法
(一)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若首次评阅由研究生院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送盲审,且每份盲审成绩(不计复审)均为90分以上,无需其他形式的创新性成果即可申请学位。
(二)除完成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外,取得以下重大标志性创新性成果之一的,提交相关说明后可申请学位:
1.发表CELL、NATURE、SCIENCE正刊研究性论文1篇(排名不限),或CELL、NATURE、SCIENCE子刊研究性论文1篇(硕士排名前五),或其他SCI TOP、SSCI TOP、A&HCI、顶级或特级期刊等研究性论文1篇(硕士排名前三)。论文中须有本人独立工作的部分,且体现在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中,非本人第一或非导师第一本人第二的论文,须提供经导师审核的研究生所作贡献说明。
2.承担单项到校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实践)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或单项到校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并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通过。工程(实践)项目包含横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等,不包含基金类基础研究项目,其中项目完成人排名以立项时为准。
(三)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除完成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外,取得创新性成果须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可申请学位:
1.发表或录用SCI、SSCI、A&HCI、CSSCI、EI、二级及以上期刊论文(作品)1篇。
2.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揭榜挂帅”专项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省级二等奖(银奖)及以上1项,或“挑战杯”其他专项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专项赛、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学科竞赛国家级三等奖(铜奖)或省级一等奖(金奖)及以上1项。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应排名前三。
3.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1项(厅局级不包含校级)。各级科研成果奖排名要求如下: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为所有完成人员,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具有国家奖提名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力量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厅局级科研成果奖排名第一。
4.获厅局级及以上批示(采纳)1项或发表D类及以上成果要报内参1篇。
批示(采纳)分三类,依次为(1)国家级批示(采纳)是指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现任副国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2)省部级批示(采纳)是指被国务院各部委、浙江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现任省部级副职及以上领导、省委常委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或被杭州、宁波市委、市政府现任党政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3)厅局级批示(采纳)是指被国家部委司局、浙江省地级市(杭州、宁波除外)、浙江省厅局现任正职领导(含杭州、宁波市委、市政府现任党政副职)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
成果要报内参分四类,依次为(1)A类是指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成果要报》刊发;(2)B类是指被《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成果要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成果要报》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艺术成果要报》刊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鉴定为“优秀”等级;(3)C类是指被浙江省社科联《社科成果要报》、新华社内参刊发;(4)D类是指被省委办《浙江信息》、省政府研究室《调查与思考》、省科技厅《科技创新专报》、省委宣传部《浙江宣传信息》刊发的研究成果以及厅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
5.署名出版专著(非编著,非教材)1部,专著中须有明确标识本人撰写的部分,且累计字数不低于5万字。
6.发表EI收录会议论文1篇并在境外国际学术会议上口头报告该论文。
7.承担单项到校总金额人文社科类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咨询、服务、论证、评估等(实践)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并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通过。项目包含横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等,不包含基金类基础研究项目,其中项目完成人排名以立项时为准。
8.制定所在领域已执行或试行的国际(排名前九)、国家(排名前七)、行业(排名前五)标准(不含团体标准与规范)1项。
9.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实践成果1项,或撰写的案例入选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案例库(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
10.作为完成人(学生完成人中排名前一,总排名前五)完成软件产品或设计方案,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评审通过,并获得实际应用效果或实施验证。
11.主持厅局级及以上项目并验收通过(厅局级不包含校级)。
(四)除特别说明外,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创新性成果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或者标准:
1.创新性成果应为研究生入学以后取得并体现在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主体研究内容中,署名须使用真实姓名。
2.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或助理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若创新性成果出现共同第一作者情况,仅供共同第一作者中排名第一的作者使用。
3.学生的第一单位应为浙江理工大学,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浙江理工大学。工程(实践)项目、标准、装备或产品等特定的创新性成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研究生实践所在单位为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浙江理工大学为成果的第二署名单位。
4.录用或发表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的学术成果不得用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以学术成果投稿日期之前发布的近三期为准。
5.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时,若导师未署名,须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资料提交导师留存备查,原始稿件经导师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投稿或申请。未经审核的学术成果不得用于研究生申请学位。
6.期刊级别以论文(作品)投稿或发表之日有效(不包含各数据库因有效期延长算作来源刊的情况)的《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为准。SCI 和SSCI 期刊分区以论文投稿日期之前最新或论文发表当年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为准。
7.除本办法第(二)条中列明的标志性成果、署名出版的专著外,每1项成果均限1名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
(五)审核认定办法
1.符合要求的创新性成果由导师、学院工作人员审核后生效。
2.条件中包含专家鉴定、评审等条件的,须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评审通过(专家组构成应该经学院同意;其中三分之一及以上成员来自校外,且不得包含本人导师、助理导师),鉴定与评审等结论需明确是否与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相关、是否达到学科专业要求等内容。相关结果由法学与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生效。
三、社会工作(035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要求及审核认定办法
(一)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若首次评阅由研究生院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送盲审,且每份盲审成绩(不计复审)均为90分以上,无需其他形式的创新性成果即可申请学位。
(二)除完成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外,取得以下重大标志性创新性成果之一的,提交相关说明后可申请学位:
1.发表CELL、NATURE、SCIENCE正刊研究性论文1篇(排名不限),或CELL、NATURE、SCIENCE子刊研究性论文1篇(硕士排名前五),或其他SCI TOP、SSCI TOP、A&HCI、顶级或特级期刊等研究性论文1篇(硕士排名前三)。论文中须有本人独立工作的部分,且体现在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中,非本人第一或非导师第一本人第二的论文,须提供经导师审核的研究生所作贡献说明。
2.承担单项到校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实践)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或单项到校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并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通过。工程(实践)项目包含横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等,不包含基金类基础研究项目,其中项目完成人排名以立项时为准。
(三)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除完成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外,取得创新性成果须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可申请学位:
1.发表或录用SCI、SSCI、A&HCI、CSSCI、EI、二级及以上期刊论文(作品)1篇。
2.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国际发明专利(美国、英国、日本)1件。
3.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揭榜挂帅”专项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省级二等奖(银奖)及以上1项,或“挑战杯”其他专项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专项赛、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学科竞赛国家级三等奖(铜奖)或省级一等奖(金奖)及以上1项。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应排名前三。
4.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1项(厅局级不包含校级)。各级科研成果奖排名要求如下: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为所有完成人员,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具有国家奖提名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力量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厅局级科研成果奖排名第一。
5.获厅局级及以上批示(采纳)1项或发表D类及以上成果要报内参1篇。
批示(采纳)分三类,依次为(1)国家级批示(采纳)是指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现任副国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2)省部级批示(采纳)是指被国务院各部委、浙江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现任省部级副职及以上领导、省委常委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或被杭州、宁波市委、市政府现任党政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3)厅局级批示(采纳)是指被国家部委司局、浙江省地级市(杭州、宁波除外)、浙江省厅局现任正职领导(含杭州、宁波市委、市政府现任党政副职)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
成果要报内参分四类,依次为(1)A类是指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成果要报》刊发;(2)B类是指被《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成果要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成果要报》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艺术成果要报》刊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鉴定为“优秀”等级;(3)C类是指被浙江省社科联《社科成果要报》、新华社内参刊发;(4)D类是指被省委办《浙江信息》、省政府研究室《调查与思考》、省科技厅《科技创新专报》、省委宣传部《浙江宣传信息》刊发的研究成果以及厅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
6.署名出版专著(非编著,非教材)1部,专著中须有明确标识本人撰写的部分,且累计字数不低于5万字。
7.发表EI收录会议论文1篇并在境外国际学术会议上口头报告该论文。
8.承担单项到校总金额人文社科类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咨询、服务、论证、评估等(实践)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并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通过。项目包含横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等,不包含基金类基础研究项目,其中项目完成人排名以立项时为准。
9.制定所在领域已执行或试行的国际(排名前九)、国家(排名前七)、行业(排名前五)标准(不含团体标准与规范)1项。
10.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实践成果1项,或撰写的案例入选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案例库,或参加全国MSW案例大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
11.作为完成人(学生完成人中排名前一,总排名前五)完成软件产品或设计方案,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评审通过,并获得实际应用效果或实施验证。
12.主持厅局级及以上项目并验收通过(厅局级不包含校级)。
13.作品参展获得B类及以上优秀奖(提名奖)及以上奖项1项。作品参展获奖中,A类是指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联合主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B类是指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出版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中国动画学会、中国陶瓷协会等全国性专业协会举办的有届次综合展览或专业性比赛。
(四)除特别说明外,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创新性成果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或者标准:
1.创新性成果应为研究生入学以后取得并体现在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主体研究内容中,署名须使用真实姓名。
2.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或助理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若创新性成果出现共同第一作者情况,仅供共同第一作者中排名第一的作者使用。
3.学生的第一单位应为浙江理工大学,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浙江理工大学。工程(实践)项目、标准、装备或产品等特定的创新性成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研究生实践所在单位为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浙江理工大学为成果的第二署名单位。
4.录用或发表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的学术成果不得用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以学术成果投稿日期之前发布的近三期为准。
5.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时,若导师未署名,须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资料提交导师留存备查,原始稿件经导师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投稿或申请。未经审核的学术成果不得用于研究生申请学位。
6.期刊级别以论文(作品)投稿或发表之日有效(不包含各数据库因有效期延长算作来源刊的情况)的《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为准。SCI 和SSCI 期刊分区以论文投稿日期之前最新或论文发表当年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为准。
7.除本办法第(二)条中列明的标志性成果、署名出版的专著外,每1项成果均限1名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
(五)审核认定办法
1.符合要求的创新性成果由导师、学院工作人员审核后生效。
2.条件中包含专家鉴定、评审等条件的,须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评审通过(专家组构成应该经学院同意;其中三分之一及以上成员来自校外,且不得包含本人导师、助理导师),鉴定与评审等结论需明确是否与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相关、是否达到学科专业要求等内容。相关结果由法学与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生效。
四、国际中文教育(045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要求及审核认定办法
(一)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若首次评阅由研究生院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送盲审,且每份盲审成绩(不计复审)均为90分以上,无需其他形式的创新性成果即可申请学位。
(二)除完成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外,取得以下重大标志性创新性成果之一的,提交相关说明后可申请学位:
1.发表CELL、NATURE、SCIENCE正刊研究性论文1篇(排名不限),或CELL、NATURE、SCIENCE子刊研究性论文1篇(硕士排名前五),或其他SCI TOP、SSCI TOP、A&HCI、顶级或特级期刊等研究性论文1篇(硕士排名前三)。论文中须有本人独立工作的部分,且体现在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中,非本人第一或非导师第一本人第二的论文,须提供经导师审核的研究生所作贡献说明。
2.承担单项到校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实践)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或单项到校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并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通过。工程(实践)项目包含横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等,不包含基金类基础研究项目,其中项目完成人排名以立项时为准。
(三)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除完成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外,取得创新性成果须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可申请学位:
1.发表或录用SCI、SSCI、A&HCI、CSSCI、二级及以上期刊论文(作品)1篇。
2.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国际发明专利(美国、英国、日本)1件。
3.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揭榜挂帅”专项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省级二等奖(银奖)及以上1项,或“挑战杯”其他专项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专项赛、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学科竞赛国家级三等奖(铜奖)或省级一等奖(金奖)及以上1项。参加中国研究生国际中文教育案例大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应排名前三。
4.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1项(厅局级不包含校级)。各级科研成果奖排名要求如下: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为所有完成人员,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具有国家奖提名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力量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厅局级科研成果奖排名第一。
5.获厅局级及以上批示(采纳)1项或发表D类及以上成果要报内参1篇。
批示(采纳)分三类,依次为(1)国家级批示(采纳)是指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现任副国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2)省部级批示(采纳)是指被国务院各部委、浙江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现任省部级副职及以上领导、省委常委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或被杭州、宁波市委、市政府现任党政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3)厅局级批示(采纳)是指被国家部委司局、浙江省地级市(杭州、宁波除外)、浙江省厅局现任正职领导(含杭州、宁波市委、市政府现任党政副职)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
成果要报内参分四类,依次为(1)A类是指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成果要报》刊发;(2)B类是指被《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成果要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成果要报》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艺术成果要报》刊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鉴定为“优秀”等级;(3)C类是指被浙江省社科联《社科成果要报》、新华社内参刊发;(4)D类是指被省委办《浙江信息》、省政府研究室《调查与思考》、省科技厅《科技创新专报》、省委宣传部《浙江宣传信息》刊发的研究成果以及厅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
6.署名出版专著(非编著,非教材)1部,专著中须有明确标识本人撰写的部分,且累计字数不低于5万字。
7.承担单项到校总金额人文社科类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并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通过。项目包含横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等,不包含基金类基础研究项目,其中项目完成人排名以立项时为准。
8制定所在领域已执行或试行的国际(排名前九)、国家(排名前七)、行业(排名前五)标准(不含团体标准与规范)1项。
9.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实践成果1项,或撰写的案例入选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案例库(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
10.作为完成人(学生完成人中排名前一,总排名前五)完成软件产品或设计方案,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评审通过,并获得实际应用效果或实施验证。
11.主持厅局级及以上项目并验收通过(厅局级不包含校级)。
(四)除特别说明外,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创新性成果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或者标准:
1.创新性成果应为研究生入学以后取得并体现在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主体研究内容中,署名须使用真实姓名。
2.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或助理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若创新性成果出现共同第一作者情况,仅供共同第一作者中排名第一的作者使用。
3.学生的第一单位应为浙江理工大学,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浙江理工大学。工程(实践)项目、标准、装备或产品等特定的创新性成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研究生实践所在单位为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浙江理工大学为成果的第二署名单位。
4.录用或发表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的学术成果不得用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以学术成果投稿日期之前发布的近三期为准。
5.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时,若导师未署名,须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资料提交导师留存备查,原始稿件经导师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投稿或申请。未经审核的学术成果不得用于研究生申请学位。
6.期刊级别以论文(作品)投稿或发表之日有效(不包含各数据库因有效期延长算作来源刊的情况)的《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为准。SCI 和SSCI 期刊分区以论文投稿日期之前最新或论文发表当年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为准。
7.除本办法第(二)条中列明的标志性成果、署名出版的专著外,每1项成果均限1名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
(五)审核认定办法
1.符合要求的创新性成果由导师、学院工作人员审核后生效。
2.条件中包含专家鉴定、评审等条件的,须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评审通过(专家组构成应该经学院同意;其中三分之一及以上成员来自校外,且不得包含本人导师、助理导师),鉴定与评审等结论需明确是否与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相关、是否达到学科专业要求等内容。相关结果由法学与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生效。
五、新闻与传播(055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要求及审核认定办法
(一)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若首次评阅由研究生院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送盲审,且每份盲审成绩(不计复审)均为90分以上,无需其他形式的创新性成果即可申请学位。
(二)除完成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外,取得以下重大标志性创新性成果之一的,提交相关说明后可申请学位:
1.发表CELL、NATURE、SCIENCE正刊研究性论文1篇(排名不限),或CELL、NATURE、SCIENCE子刊研究性论文1篇(硕士排名前五),或其他SCI TOP、SSCI TOP、A&HCI、顶级或特级期刊等研究性论文1篇(硕士排名前三)。论文中须有本人独立工作的部分,且体现在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中,非本人第一或非导师第一本人第二的论文,须提供经导师审核的研究生所作贡献说明。
2.承担单项到校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实践)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或单项到校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并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通过。工程(实践)项目包含横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等,不包含基金类基础研究项目,其中项目完成人排名以立项时为准。
(三)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除完成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外,取得创新性成果须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可申请学位:
1.发表或录用SCI、SSCI、A&HCI、CSSCI、EI、二级及以上期刊论文(作品)1篇。
2.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国际发明专利(美国、英国、日本)1件。
3.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揭榜挂帅”专项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省级二等奖(银奖)及以上1项,或“挑战杯”其他专项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专项赛、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学科竞赛国家级三等奖(铜奖)或省级一等奖(金奖)及以上1项。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应排名前三。
4.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1项(厅局级不包含校级)。各级科研成果奖排名要求如下: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为所有完成人员,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具有国家奖提名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力量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厅局级科研成果奖排名第一。
5.获厅局级及以上批示(采纳)1项或发表D类及以上成果要报内参1篇。
批示(采纳)分三类,依次为(1)国家级批示(采纳)是指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现任副国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2)省部级批示(采纳)是指被国务院各部委、浙江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现任省部级副职及以上领导、省委常委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或被杭州、宁波市委、市政府现任党政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3)厅局级批示(采纳)是指被国家部委司局、浙江省地级市(杭州、宁波除外)、浙江省厅局现任正职领导(含杭州、宁波市委、市政府现任党政副职)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
成果要报内参分四类,依次为(1)A类是指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成果要报》刊发;(2)B类是指被《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成果要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成果要报》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艺术成果要报》刊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鉴定为“优秀”等级;(3)C类是指被浙江省社科联《社科成果要报》、新华社内参刊发;(4)D类是指被省委办《浙江信息》、省政府研究室《调查与思考》、省科技厅《科技创新专报》、省委宣传部《浙江宣传信息》刊发的研究成果以及厅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
6.署名出版专著(非编著,非教材)1部,专著中须有明确标识本人撰写的部分,且累计字数不低于5万字。
7.发表EI收录会议论文1篇并在境外国际学术会议上口头报告该论文。
8.承担单项到校总金额人文社科类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并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通过。项目包含横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等,不包含基金类基础研究项目,其中项目完成人排名以立项时为准。
9.制定所在领域已执行或试行的国际(排名前九)、国家(排名前七)、行业(排名前五)标准(不含团体标准与规范)1项。
10.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实践成果1项,或撰写的案例入选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案例库(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
11.作为完成人(学生完成人中排名前一,总排名前五)完成软件产品或设计方案,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评审通过,并获得实际应用效果或实施验证。
12.主持厅局级及以上项目并验收通过(厅局级不包含校级)。
13.作品参展获得B类及以上优秀奖(提名奖)及以上奖项1项。作品参展获奖中,A类是指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联合主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B类是指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出版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中国动画学会、中国陶瓷协会等全国性专业协会举办的有届次综合展览或专业性比赛。
(四)除特别说明外,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创新性成果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或者标准:
1.创新性成果应为研究生入学以后取得并体现在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主体研究内容中,署名须使用真实姓名。
2.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或助理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若创新性成果出现共同第一作者情况,仅供共同第一作者中排名第一的作者使用。
3.学生的第一单位应为浙江理工大学,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浙江理工大学。工程(实践)项目、标准、装备或产品等特定的创新性成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研究生实践所在单位为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浙江理工大学为成果的第二署名单位。
4.录用或发表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的学术成果不得用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以学术成果投稿日期之前发布的近三期为准。
5.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时,若导师未署名,须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资料提交导师留存备查,原始稿件经导师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投稿或申请。未经审核的学术成果不得用于研究生申请学位。
6.期刊级别以论文(作品)投稿或发表之日有效(不包含各数据库因有效期延长算作来源刊的情况)的《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为准。SCI 和SSCI 期刊分区以论文投稿日期之前最新或论文发表当年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为准。
7.除本办法第(二)条中列明的标志性成果、署名出版的专著外,每1项成果均限1名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
(五)审核认定办法
1.符合要求的创新性成果由导师、学院工作人员审核后生效。
2.条件中包含专家鉴定、评审等条件的,须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评审通过(专家组构成应该经学院同意;其中三分之一及以上成员来自校外,且不得包含本人导师、助理导师),鉴定与评审等结论需明确是否与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相关、是否达到学科专业要求等内容。相关结果由法学与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生效。
六、公共管理(125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要求及审核认定办法
(一)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若首次评阅由研究生院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送盲审,且每份盲审成绩(不计复审)均为90分以上,无需其他形式的创新性成果即可申请学位。
(二)除完成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外,取得以下重大标志性创新性成果之一的,提交相关说明后可申请学位:
1.发表CELL、NATURE、SCIENCE正刊研究性论文1篇(排名不限),或CELL、NATURE、SCIENCE子刊研究性论文1篇(硕士排名前五),或其他SCI TOP、SSCI TOP、A&HCI、顶级或特级期刊等研究性论文1篇(硕士排名前三)。论文中须有本人独立工作的部分,且体现在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中,非本人第一或非导师第一本人第二的论文,须提供经导师审核的研究生所作贡献说明。
2.承担单项到校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实践)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或单项到校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并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通过。工程(实践)项目包含横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等,不包含基金类基础研究项目,其中项目完成人排名以立项时为准。
(三)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除完成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外,取得创新性成果须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可申请学位:
1.发表或录用SCI、SSCI、A&HCI、CSSCI、EI、二级及以上期刊论文(作品)1篇。
2.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国际发明专利(美国、英国、日本)1件。
3.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揭榜挂帅”专项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省级二等奖(银奖)及以上1项,或“挑战杯”其他专项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专项赛、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学科竞赛国家级三等奖(铜奖)或省级一等奖(金奖)及以上1项。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应排名前三。
4.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1项(厅局级不包含校级)。各级科研成果奖排名要求如下: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为所有完成人员,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具有国家奖提名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力量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厅局级科研成果奖排名第一。
5.获厅局级及以上批示(采纳)1项或发表D类及以上成果要报内参1篇。
批示(采纳)分三类,依次为(1)国家级批示(采纳)是指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现任副国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2)省部级批示(采纳)是指被国务院各部委、浙江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现任省部级副职及以上领导、省委常委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或被杭州、宁波市委、市政府现任党政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3)厅局级批示(采纳)是指被国家部委司局、浙江省地级市(杭州、宁波除外)、浙江省厅局现任正职领导(含杭州、宁波市委、市政府现任党政副职)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
成果要报内参分四类,依次为(1)A类是指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成果要报》刊发;(2)B类是指被《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成果要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成果要报》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艺术成果要报》刊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鉴定为“优秀”等级;(3)C类是指被浙江省社科联《社科成果要报》、新华社内参刊发;(4)D类是指被省委办《浙江信息》、省政府研究室《调查与思考》、省科技厅《科技创新专报》、省委宣传部《浙江宣传信息》刊发的研究成果以及厅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
6.署名出版专著(非编著,非教材)1部,专著中须有明确标识本人撰写的部分,且累计字数不低于5万字。
7.发表EI收录会议论文1篇并在境外国际学术会议上口头报告该论文。
8.承担单项到校总金额人文社科类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咨询、服务、论证、评估等(实践)项目(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并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通过。项目包含横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等,不包含基金类基础研究项目,其中项目完成人排名以立项时为准。
9.制定所在领域已执行或试行的国际(排名前九)、国家(排名前七)、行业(排名前五)标准(不含团体标准与规范)1项。
10.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实践成果1项,或撰写的案例入选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案例库(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总排名前三)。
11.作为完成人(学生完成人中排名前一,总排名前五)完成设计方案,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评审通过,并获得实际应用效果或实施验证。
12.主持厅局级及以上项目并验收通过(厅局级不包含校级)。
13.作品参展获得B类及以上优秀奖(提名奖)及以上奖项1项。作品参展获奖中,A类是指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联合主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B类是指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出版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中国动画学会、中国陶瓷协会等全国性专业协会举办的有届次综合展览或专业性比赛。
(四)除特别说明外,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创新性成果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或者标准:
1.创新性成果应为研究生入学以后取得并体现在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主体研究内容中,署名须使用真实姓名。
2.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或助理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若创新性成果出现共同第一作者情况,仅供共同第一作者中排名第一的作者使用。
3.学生的第一单位应为浙江理工大学,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浙江理工大学。工程(实践)项目、标准、装备或产品等特定的创新性成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研究生实践所在单位为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浙江理工大学为成果的第二署名单位。
4.录用或发表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的学术成果不得用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以学术成果投稿日期之前发布的近三期为准。
5.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时,若导师未署名,须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资料提交导师留存备查,原始稿件经导师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投稿或申请。未经审核的学术成果不得用于研究生申请学位。
6.期刊级别以论文(作品)投稿或发表之日有效(不包含各数据库因有效期延长算作来源刊的情况)的《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为准。SCI 和SSCI 期刊分区以论文投稿日期之前最新或论文发表当年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为准。
7.除本办法第(二)条中列明的标志性成果、署名出版的专著外,每1项成果均限1名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
(五)审核认定办法
1.符合要求的创新性成果由导师、学院工作人员审核后生效。
2.条件中包含专家鉴定、评审等条件的,须经三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评审通过(专家组构成应该经学院同意;其中三分之一及以上成员来自校外,且不得包含本人导师、助理导师),鉴定与评审等结论需明确是否与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相关、是否达到学科专业要求等内容。相关结果由法学与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生效。
七、其他
(一)本办法根据《创新性成果要求参考标准》制定,未尽事宜参考《创新性成果要求参考标准》。《创新性成果要求参考标准》如后续有新修订,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与新修订文件相矛盾的条款,自动作废或按新修订文件的相应条款为准。
(二)本办法自2025级开始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法学与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法学与人文学院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