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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我校举办中国经济法30人论坛第15期暨“新时代我国反垄断法的修订”学术研讨会
2019-09-30 15:04  

经济法专家 聚焦新时代反垄断法修订



 

   

                                                    2019年9月28日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陈杰 姜厚辰) 近日,中国经济法30人论坛第15期在杭州召开,会议聚焦“新时代我国反垄断法的修订”,国内反垄断法领域学者专家到会参加研讨。


浙江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牛太升指出,当前正处于新时期世界经济发展中竞争和垄断的新态势。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至今,积累了一定的法治实践经验,也有不少新的法理认识,应当集思广益,深入研讨。

浙江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周文龙教授表示,希望本次会议能在我国反垄断法面临日新月异的时代变迁的背景下,对反垄断法修订提出深刻见解,从而在理论上给予反垄断法修订以支持。


修法的总体思路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守文提出,反垄断法完善过程中要解决“定位”“定向”“定则”三大问题。通过有效的定位、定向与定则,有助于使反垄断法在持续优化过程中保持高低适度、大小适当和宽严适中。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王晓晔强调,竞争政策应居于基础性的地位,公平竞争审查作为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制度应当纳入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部分条款应当完善程序规定与法律责任,做到与时俱进。要强化执法机关的地位,增加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提出反垄断法修改中所涉10个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徐士英强调,必须提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特征的竞争政策,使《反垄断法》的具体界限、标准等更符合竞争政策目标,产生整体的聚合效应,顺应国际竞争法发展趋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副调研员邱阳表示,反垄断局一直高度重视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梳理总结反垄断法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为反垄断法修订提供了参考。

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马洪认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保持适当距离,给竞争自由留下相应空间。对于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要寻找最佳的利益平衡点。


总则的修订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李剑认为,从反垄断制度制定与运行的总成本来看,应当推动“标准”向“规则”更多的转化。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兵提出,反垄断法的目标应当实现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直接保护,实现多元价值和多元目标,对于初创企业中“数据竞争”“动态竞争”“规制理念”“规制链条”等创新问题,应当采取积极姿态去面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桂清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不宜采用全面“反垄断法化”的模式,并提出有限“反垄断法化”加单独立法的可行路径。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嘉提出“有效创新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法》的修订中,加入促进创新的立法目的。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讲师徐骏认为,行业监管法主要发挥事前防范的功能,而反垄断法依然需要发挥事后救济的功能。


实体内容的修订

香港岭南大学教授林平建议,建立完整的中国反卡特尔政策,通过建立“中国反垄断基金”和“卡特尔举报奖励制度”,显著提高中国反卡特尔政策的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焦海涛教授通过几个反垄断法判例阐述了轴辐协议的特点,分析其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区别,将轴辐协议的法律性质定性为横向协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山认为,轴辐协议将长期存在,规制轴辐协议仍为必须。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院副教授兰磊认为,当前反垄断法未清晰理解垄断协议的双层平衡模式,并对此提出建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对共同支配市场地位的法律要件做出了新的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方小敏提出,坚持公平竞争基本原则不动摇,兼顾建立在正当性基础上的多种价值和利益之协调,应当贯彻体现于集中审查制度始终。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丁茂中聚焦“行为规范”部分,指出了经营者集中立法完善的五个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路径。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黄晋关注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认为反垄断法的修改内容应凝练和相对简洁,并结合国内外市场发展的新特点、新变化和新趋势做到与时俱进。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邝磊以互联网为时代背景,提出《反垄断法》修订不能以抑制创新,损害互联网经济利益为代价,但是也不能成为任由互联网经济扭曲市场竞争的保护伞。


程序内容的修订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胜利教授对“飞跃上诉”提出要设立适当的案件遴选机制、必要的程序控制,同时继续完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公告案例等制度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金善明指出,应当谨慎对待垄断行为入罪化,此外,应该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执法体制机制来严格执法,如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充分利用现行文本中的制裁措施和责任机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王炳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缺失对违法垄断行为负有责任的个人规定罚款。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灿祁提出关于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要设置竞争合规性原则,以控制算法权力的滥用。

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等承办。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主持开幕式并在闭幕致辞,国内120余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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