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下简称绿会法工委)主持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下简称修订草案)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聚焦野生动物保护中的现实困难与问题,以及对修订草案的具体建议两方面内容展开。会议邀请了农业、林业、环境与资源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森林公安、野保志愿者等相关领域代表共同参与讨论。
我院钱叶芳教授应邀发言,提出严防以救护为名“繁育”。钱老师指出,一直以来,野外受困的野生动物由各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救助收容,显然不能满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需要。民间野生动物收容机构面临两个困境:第一,没有合法身份。民间慈善力量难以在民政部门登记,导致救护工作举步维艰。第二,因为没有合法身份,也就没有合法的场地,被逼搬迁成为常态。所以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15条,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可以具体描述为,国家支持民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组织的发展,民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需要收容救护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组织提供收容救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