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工信部前不久召开的“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的相关情况,对网络平台提出了有关即时通信软件的合规要求。我院院长王健接受民主与法制网采访,对合规标准涉及的法律问题、企业应对合规准备的可能方案,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原文如下:
工信部要求各平台限期解除屏蔽 互联互通是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9月13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介绍“推进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 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情况发布会。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介绍了几天前召开的“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相关情况。
在前述行政指导会上,工信部提出了有关即时通信软件的合规标准,要求9月17日前,各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网址链接,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当天参会的企业包括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百度、华为、小米、陌陌、360、网易等。
此次行政指导会引发了巨大关注,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工信部提出的相关合规标准,有助于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生态环境,夯实互联网行业长远发展基础。
在13日的新闻发布会后,腾讯、字节跳动、阿里、百度等企业纷纷表态,拥护工信部的决策,并承诺将认真落实。
保障合法链接正常访问是基本要求
在介绍行政指导会召开的背景时,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表示,今年7月,工信部启动了为期半年的互联网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是聚焦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用户权益、威胁数据安全、违反资质和资源管理规定等四方面八类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专项整治行动启动以来,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治理中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网址的屏蔽链接。
“怎样保障合法的网址链接正常访问,这是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要求,无正当理由限制网址链接的识别、解析、正常访问,影响了用户体验,也损害了用户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赵志国表示。
他介绍说,当前,工信部在指导相关互联网企业开展自查整改过程中了解到,部分互联网企业对屏蔽网址链接问题的认识与专项行动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工信部采取了行政指导会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帮助企业认识到,互联互通是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让用户畅通安全使用互联网也是互联网行业的努力方向。同时,也要求企业能够按照整改要求,务实推动即时通信屏蔽网址链接等不同类型的问题,能够分步骤、分阶段得到解决。
事实上,大型乃至超级互联网平台的屏蔽、封禁行为,一直饱受争议。
在相关研讨会上,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围提出,平台企业实施封禁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自我优待”行为,很可能将下游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即使无法将对方彻底挤出,也可以对其的质量和利润进行打压,使得下游竞争对手失去向上游扩展的可能。
此外,“自我优待”可能会遏制竞争对手在下游市场的创新动力。比如,在电商领域,对平台内市场数据的全面控制,使得平台经营者的自营零售业务比竞争对手而言,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这会遏制竞争对手的创新动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同样认为,超级平台实施封禁行为,会产生“竞争者损害”。这在《反垄断法》中有相对成熟的一套理论,比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逻辑下,其对竞争者的损害主要体现为排他效应,或者说会造成封锁竞争对手的效果。
“这种封锁效果在不同行为中的体现是不一样的,有的是原料封锁,有的是客户封锁,而在封禁行为中,实际上是一个流量通道的封锁。”焦海涛认为,所谓“流量通道”,主要指很多平台在数字经济中,扮演了“守门人”的角色,是平台上其他主体接触终端用户的通道,平台实施封禁行为就相当于关闭或限制了这条通道。
恶意屏蔽链接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购物链接分享到社交软件变成了一串“鬼画符”,想分享短视频却只能复制字符串到社交软件后再次复制到短视频软件,合法链接只能复制到浏览器再打开……
事实上,“屏蔽外部网址链接访问功能”作为超级互联网平台封禁、屏蔽行为的一种,客观上给互联网用户带来了诸多不便。
“超级平台‘屏蔽外部网址链接访问功能’最大的危害,就是妨碍信息自由流动,有违互联网开放、互联互通的精神。对于消费者而言,也是消费自由权利的一种实质性的限制和苛减。”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表示。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海则指出,现有的大型和超级互联网平台屏蔽外部网址链接,不仅会对消费者造成不便,还会阻碍创新、妨害竞争,甚至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某些新App可能包含着科技创新或服务模式的创新,现有的大型和超级互联网平台屏蔽外部网址链接访问功能,使得这些新App失去了最有效的推广渠道,会阻碍创新.如果大型和超级互联网平台有区别地、歧视性地针对某些App采取屏蔽行为,就可能导致被屏蔽的App在与同类App的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另外,超级平台也有可能直接针对其自身的竞争者采取屏蔽行为,这也是有损竞争的.此外,屏蔽行为有可能人为分割网络生态架构,降低国家网络竞争力,不利于国家网络经济的发展,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李国海说。
此外,该行为也可能构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吴沈括认为,无理由特别是恶意的屏蔽行为,构成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特定的场景当中,也可能是非法垄断行为的一种外化表现。这一点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发布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涉及,它本身也是监管所重点关注的一种违法违规现象。
李国海也认为,如果网络平台有市场支配地位,又采取了某些恶意的屏蔽行为,例如对相同类型的App实行差别对待,即对有的App进行屏蔽,对有的App不屏蔽,就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此外,也有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也就是俗称的“网络竞争专条”),列举了一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超级平台的无理由、恶意的屏蔽行为,有可能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超级平台应承担更多社会义务
大型平台相互屏蔽的乱象,早就被监管层关注.作为反垄断的执法部门,今年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强调应“严防网络平台企业实施系统封闭行为,确保生态开放共享”。
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章将“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第四章中明确表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
“目前工信部要求解决的是仅是屏蔽网址链接问题,提出按照三点合规标准解决网址链接的屏蔽,这是探索平台企业之间互联互通的第一步,可以借此积累互联互通的实践经验。这同时也说明工信部对于互联互通是持谨慎态度的,是分步骤、分阶段解决互联互通问题。实际上,互联互通涉及到复杂的技术标准问题,同时也要关照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等问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表示。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平台之间解除外链屏蔽,会导致大量不良甚至违法信息涌入各平台。
对此,王健认为,该现象确实有可能出现,平台和相关部门可以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设计防范措施,对要求互联互通的企业设置必要的隐私和安全标准。
李国海也认为,平台之间解除外部链接屏蔽,有可能加重平台负担。但国内外都有一种趋势,将超级平台视为一类特殊主体,在尊重和保护其正当权益的前提下,需要它们从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角度承担某些特殊义务,这是很有必要的。
数字经济智库高级研究员翁一在其财新专栏文章则指出,一些公共平台要履行开放互联与“平台治理”双管齐下的责任。互联网公司应承担自建数字经济生态中的治理责任,更应承担起整个互联网生态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中的责任。因此,封禁外链应有一定限度,即对违法信息传播应封禁,但不应排斥或者限制竞争对手的外链,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应一视同仁,而非区别对待。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一些大型和超大型的互联网平台,在处理不良和违法诈骗信息方面,有着不俗的表现。这让大众对平台解除网址链接屏蔽后,对不良信息的处置能力,充满了期待。
例如,腾讯在2016年发起了“守护者计划”,随着其智能反诈中枢的逐渐完善,各方力量有机结合,形成了针对诈骗链条中各环节的全面防护体系。2020年1月至10月,腾讯守护者计划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各类网络黑灰产打击行动,包括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共计协助各地公安机关破获(含带破)案件达1611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超过7600人,涉案总金额超过345亿元。
阿里安全则于2019年12月16日,联合公安部刑侦局上线了智能识别电信网络诈骗,对用户开展预警劝阻的“AI反诈师”。截至2020年5月,“AI反诈师”平均每天劝阻多达3000多人,劝阻成功率超过了96%。今年“4.29首都网络安全日”系列活动中,阿里巴巴还集中呈现了应用于防火、防疫、防盗版、反诈、鉴黄、打假等十个场景的AI前沿技术形象。(□本社记者 庄德通)
新闻原文链接:http://www.mzyfz.com/html/2204/2021-09-14/content-1517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