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8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会长张继成教授应邀来我院模拟法庭举办题为《民法总则中的逻辑瑕疵及其学理分析》的学术讲座。法律系部分老师、本科生与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张教授首先从逻辑的概念本身着手,即认为逻辑概念本身存在四种含义:客观规律、某一种特殊的理论方法、思维方法以及专门研究判断、推理的学科研究。在此基础上,张教授认为法律的内在逻辑应指第一种逻辑的含义即客观规律,而法律的形式逻辑指的是第三种与第四种理解。法律本身便是一门逻辑性极强的学科,因此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形式逻辑均是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的正确内容规律必须要靠正确的逻辑形式表达,一旦形式表达错误就很难正确表达内在逻辑。申言之,法律条文本身便应该具有逻辑性,张教授认为评判一个好的法条应该符合合规率、合规则、准确简洁、不要过分冲突等四个方面的标准。
张教授以此标准检视我国民法总则,对其中的具体条文进行分析,就具体的逻辑问题归纳为二十一点。
例如民法总则第5条、第6条、第7条与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之间存在规范词之间的相互冲突。前三条分别规定了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其中所用的规范词为“应当”,但是后面三条中违反了自愿原则、公平原则或诚信原则时,当事人又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然存在规范次之间的相互冲突。
张教授通过对民法总则中的逻辑瑕疵问题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分类方法,在自然人方面通过未生者、在世者和往生者贯穿整体;在组织方面通过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贯穿整体,为在场师生构建一个新的民法总则逻辑体系。
在讲座的尾声,在场的师生与张继承教授关于讲座中的具体内容进行探讨,令在场人收获良多。以此次讲座为契机,张教授寄语在场的年轻法律人,希望其能够不断重视法律逻辑方面的学习与锻炼,培养一个严谨的逻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