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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王健院长受邀参加法治网研究院对话

    发布日期:2022-12-07    浏览次数:

    为加强反垄断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近日,在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规定)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为加强反垄断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近日,在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规定)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相较2012年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不同和亮点?对于当前的互联网平台来说,有哪些特别值得关注之处?其对于业界关注度比较高的以算法为代表的数字垄断问题的新规定,是否能有效解决目前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就相关话题,法治网研究院邀请到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郜庆进行对话,并给出了他们的相关建议。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亚洲竞争法协会副主席等。


    法治网研究院:我们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于认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则。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九类因素,包括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模式及其经营者实际受到的竞争约束;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该市场份额的持续时间,等等。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和评价?


    王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综合因素认定法”,即要综合考虑六项因素。实践中,大多数案件不会全部分析六项因素。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11条率先规定了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认定方法,即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2021年颁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11条结合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特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六项要素做了具体阐释。从上述规定来看,实际上还是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六项要素加以综合认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可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第六项因素,即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从本次征求意见稿来看,其一共规定了九项综合认定因素。我个人认为,该规定过于复杂了,没有遵循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不能很好地与现行反垄断法第23条的规定相结合。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模式及其经营者实际受到的竞争约束”作为第一项考虑因素,可能过分夸大了商业模式在市场支配地位的作用,可能会导致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误判。此外,征求意见稿也忽略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锁定效应”“获客成本”“生态化布局”等比较成熟的考量因素。


    法治网研究院:征求意见稿还回应了外界普遍关注的算法问题。其中拟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或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实现行为一致性或者相对一致性,达成、实施被诉垄断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查认定。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和评价?


    王健

    征求意见稿对于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新手段做出了规定,这是一个进步。         但规定仍有待改进,一是,例举的两种新手段规定不一致,第二种手段有         “平台规则”,第一种手段则没有规定“平台规则”;         二是,第二种手段的规定没有必要,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实质上就是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行为一致性或者相对一致性则是认定协同行为的要件,是一个客观表现,本身与“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没有必然关系;         三是本次征求意见稿仅对横向的数字垄断协议作了规定,但没有涉及纵向的数字垄断协议。         实际上,纵向垄断协议也有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达成和实施的问题。        


    法治网研究院:     对于征求意见稿,您是否还有其他建议?    


    王健

    建议增加有关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理由是,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民事诉讼逐渐增多。何谓FRAND原则?FRAND原则的适用条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计算,以及围绕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产生的禁令与反禁令诉讼均需要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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