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4日上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匡亚明学者”杰出教授房绍坤先生做客“法律大讲堂名家论坛”第一百三十六讲,在临平校区6号楼527会议室作题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适用的几个问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主持,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石冠彬教授、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教授胡建作为与谈人。学院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等7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房绍坤教授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内知名的民法学者。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60余篇,出版各类学术著作近30部,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代表性著作有《公益征收法研究》、《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继承法研究》《物权法的变革与完善》等;代表性论文有《民事法律的正当溯及既往问题》《标表型人格权的构造与人格权商品化批判》《导致物权变动之法院判决类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用益物权三论》《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等。

讲座伊始,王健教授首先对房绍坤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就房绍坤教授在过去对学院所给予的帮助和关心表示衷心的感谢。

房绍坤教授围绕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一主题,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存问题”“承租人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关系”“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中的适用”等方面展开讲解。房绍坤教授认为,《民法典》第726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两种优先购买权处于不同的顺位,前者优于后者。优先购买权是实体法上的法定权利,强制执行法应当根据实体法规定确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在强制拍卖中,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按份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对于共同共有人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经分割后的被执行人分得的份额。对于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权利人应按实体法上规定的权利顺位行使权利;对于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权利人应采取跟价法,按比例购买法行使。针对本次讲座内容的重要部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存问题”,房绍坤教授认为实体法上优先购买权的序位规则,应区分“数人共同承租”“转租”“承租部分房屋”等不同情形分别进行考察。房绍坤教授最后强调,应在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考虑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中的适用。

与谈环节,石冠彬教授表示深受启发,房绍坤教授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内容涵括司法实践中不同情形下的适用问题,并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融合,立体性考量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特聘教授胡建老师赞同房绍坤教授提出的《民法典》第305条和第726条所表述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二者在适用对象与产生前提上存有差别,并就权利主体的适格问题、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等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提问环节中,提问的教师与同学就“承租部分房屋,而整体出售”情形下如何确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与房绍坤教授进行了交流。

主持人王健教授作最后总结,其认为房绍坤教授以细微选题作为研究对象,立体性展开精细化研究,契合后《民法典》时代解释法学的发展趋势,为广大师生今后的学术研究工作提供了示范。
本次讲座内容丰富,现场气氛热烈,获得了师生们的一致好评。在与会师生的热烈掌声中,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