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新闻动态
  •   >   正文
  • 首页

    我院王健教授受邀在《法治视野》分享研究成果与心得体会

    发布日期:2025-11-05    浏览次数:

    看法“十五五” | 王健:在竞争法框架内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

      王健 法治视野

    在竞争法框架内

    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


    浙江理工大学教授,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浙江省公平竞争政策与反垄断研究院院长
    王   健

    “十五五”规划要求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地方政府的经济促进行为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其行为若脱离法治约束,很可能异化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时加剧“内卷式”竞争、非理性竞争,从而成为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破坏力量。鉴于此,“十五五”规划进一步提出要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为规范这类行为提供了核心框架,是平衡地方经济发展与公平竞争的关键支撑。

    在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已经成为一项共识。我国地方政府长期习惯于运用产业政策通过经济手段促进经济发展,但很多地方政府的经济促进行为并不符合竞争政策的要求,更不符合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竞争法的规定。有的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通过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设置准入壁垒,变相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竞争;有的直接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本地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的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还有的通过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补、设置歧视性的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要求,为本地企业谋取特殊待遇。这些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看似推动了本地区的经济增长,实则割裂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削弱了我国经济的整体竞争活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相悖。

    针对上述情形,我国已经形成了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的“法律+条例+规章”的完整竞争法律制度体系。《反垄断法》第五章专门规范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明确禁止指定交易、妨碍流通、招投标地方保护、歧视性对待外地企业、强制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6种行政性垄断行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则通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所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后方可出台。2025年4月20日起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细化为66条禁止性内容,为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指引。

    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贵在落实,需要进一步推动竞争法的全面实施与机制创新。在审查环节,应压实政策制定机关的主体责任,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将招商引资、产业扶持、优待本地企业等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全部纳入审查范围,坚决杜绝“先出台后补审”的形式主义以及“边清理、边出台”和“绕开”公平竞争审查等突出问题。在执法环节,需强化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督查、约谈权力的运用,对违法的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同时通过责令废止、修改文件、完善审查机制等要求实现标本兼治。在制度协同上,可借鉴浙江经验,整合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等工具,形成监管合力。

    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的合法性边界,在于是否符合竞争法确立的公平竞争原则和最小限制竞争原则。竞争法并非否定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的价值,而是通过划定红线,引导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服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唯有将地方政府的经济促进行为纳入竞争法框架,才能破除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充分释放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红利,实现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推进的良性互动。


    来源:法治视野

    https://mp.weixin.qq.com/s/Ucc5KTo3O1lck3mfPiuFTQ

    Copyright © 浙江理工大学 法学与人文学院   版权所有  地址:杭州下沙高教园区2号街928号  邮编:31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