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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王健教授就“我国在线旅游行业反垄断第一案”在《中国经济网》发表看法

    发布日期:2026-01-22    浏览次数:

    我国在线旅游行业反垄断第一案的特殊性、复杂性 及其启示

    2026年01月21日 17:07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这是我国在线旅游行业反垄断第一案。根据公开的相关资料,此次调查所涉垄断行为可能集中于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最有可能涉及的垄断行为包括要求“全网最低价”(即最惠国待遇条款)和“二选一”行为。与以往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案件和境外在线旅游平台(Online Travel Agency, OTA)反垄断案件相比较,携程涉嫌垄断案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对于将来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具有重要启示。

    一、携程涉嫌垄断案的特殊性

    第一,与国内以往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案件相比,突破了单一的“二选一”案件。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始于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2021年)。该案的核心问题是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了“二选一”行为。随后的美团垄断案(2021年)、上海食派士垄断案(2021年)、知网垄断案(2022年)主要也是“二选一”行为,这是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初期最为严重的垄断行为。时隔三年,我国再次启动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案件的立案调查,关注的垄断行为开始从“二选一”行为拓展到“全网最低价”行为,进一步丰富了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的类型,发出了强烈的常态化监管的信号。

    第二,与境外同类反垄断案件相比,突破了单一的“最惠国待遇”案件。对于OTA开展反垄断调查在国外早已有之。据不完全统计,欧盟、德国、法国、西班牙、瑞典、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对Booking.com(缤客)、Expedia(亿客行)等在线旅游平台开展了反垄断调查。然而,境外OTA反垄断案件调查处理的是单一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携程曾经在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因最惠国待遇条款遭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相比境外同类反垄断案件,携程可能同时实施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和“二选一”两种垄断行为。

    第三,携程将数字技术与生态布局深度融合,形成了“技术+生态+行为”的复合型垄断模式。境外OTA平台的垄断行为更多依赖合同条款约束,而携程则通过算法监测、流量调控、生态捆绑等数字技术手段,实现了垄断行为的精准化、高效化实施,这种技术赋能的垄断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

    二、携程涉嫌垄断案的复杂性

    第一,技术赋能下最惠国待遇的硬约束。携程要求合作酒店在携程平台的定价不得高于其他渠道即“全网最低价”,属于境外反垄断法规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携程还通过“调价助手”系统实时扫描竞争对手的价格,强制要求合作商家维持全网最低价。这种利用技术手段的算法监控已突破单边约束,形成“价格锁死”的硬约束:商家若在其他平台降价,将触发携程系统的自动调价,直接修改商家的后台挂牌价或通过降低权重、取消补贴等手段,实现“全网最低价”。该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第二,流量夹持下“二选一”的升级。携程虽未在所有书面协议中明确要求酒店“二选一”,但实际上通过各种方法要求挂特牌的酒店只能在携程平台独家上线,不得入驻其他OTA平台,实施隐性的“二选一”;对于挂金牌、银牌的酒店,携程在流量分配机制和定价机制上要求他们将重心留在携程,从而实现变相的“二选一”。携程已经成为各个酒店的主要流量入口,酒店为了获取平台的流量倾斜,不得不将最优价格、最全库存集中于携程。拒绝“二选一”的酒店常遭限流、降权、屏蔽,订单量可能暴跌,直接导致空房激增。该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

    第三,生态化布局下市场支配地位的强化。携程通过机票、高铁票等高频业务构建流量入口,形成“机票+酒店+用车”的生态闭环,显著提高用户转换成本,增强平台锁定效应。这种布局本身并不违法,但会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市场进入壁垒的指数级强化。携程涉嫌垄断案的查处表明,我国反垄断执法已开始关注生态化布局与垄断行为的关联性,这种监管导向更契合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为全球平台反垄断提供了新的实践样本。

    三、携程涉嫌垄断案的启示

    第一,强化事前反垄断合规,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携程涉嫌垄断案表明,反垄断监管没有盲区。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11月15日公布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出了“进一步强化反垄断合规”的信号。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通过本案办理,推动OTA平台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明确“全网最低价”“二选一”是一种高风险行为。OTA平台应确保算法、平台规则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对平台企业的跨界并购进行严格评估,防止通过并购形成生态垄断,从源头防范市场集中度过高带来的垄断风险。

    第二,构建“技术中立+行为规制”的反垄断分析框架。携程涉嫌垄断案中,算法和数据等技术工具成为垄断行为的实施载体。一方面,要坚持技术中立原则,认可平台利用技术提升运营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强化对技术滥用行为的规制,明确平台不得利用算法进行价格调整、不得通过流量分配实施变相的限定交易行为。

    第三,建立“复合垄断行为反竞争效果”的整体评估机制。携程涉嫌垄断案表明,平台垄断往往是多种垄断行为的组合,这些垄断行为叠加后会产生放大的反竞争效果。因此,反垄断执法需要建立整体评估框架,充分考虑各垄断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和协同效应,以及这种行为组合对市场竞争的整体影响。同时,应明确数字工具在垄断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将算法监测、流量调控等技术手段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要素。

    (作者:王健,浙江理工大学教授,浙江省公平竞争政策与反垄断研究院院长,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

    (责任编辑:许子杰)


    http://www.ce.cn/cysc/zljd/yqhz/202601/t20260121_27182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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